学院各教学点、学生各班级:
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川助函〔2008〕19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汶川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认定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为:生源地为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重灾区(含陕西省、甘肃省)的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包括在校生以及2008年秋季入学的新生)。
二、认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纳入特别资助范围,免除学费。
1.父母亲有遇难(或失踪)的;
2.父母双方或学生本人因地震致残丧失生活、劳动能力的;
3.家庭房屋倒塌或遭受其他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家庭享受低保的。
三、认定所需证明材料
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出具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实是否符合以上认定条件。
四、认定程序
1.学生在10月20日前所需证明材料交所在班级辅导员处。
2.各班辅导员必须对所在班级生源地为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重灾区(含陕西省、甘肃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认真审核认定,并及时将初步认定名单报所在教学点。
3.经教学点审核认定后,各教学点将该教学点的认定名单汇总后报学院资助中心审核认定。
4.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后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各教学点和辅导员必须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确保地震重灾区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学院资助中心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