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5.12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城镇因灾毁损住房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城镇受灾居民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2008〕35号)精神,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因灾毁损住房重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灾后重建与试验区建设相结合,家园重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物质家园建设与精神家园建设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救、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通过重建,努力建成国际度假旅游城市,灾后重建的典范城市,科学重建、科学发展的示范城市。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政策统一,分类指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三)总体要求 在灾后城镇恢复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住房毁损家庭原址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通过三年努力,使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住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可享受住房资金补助;自有产权住房因灾受损(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可修复)需除险加固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住房加固补助。 (一)毁损住房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 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 2、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3、补助标准 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根据城镇受灾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表一: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 3人户 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 2.7-2.9 3.0-3.2 3.3-3.5 低收入家庭 2.4-2.6 2.7-2.9 3.0-3.2 一般收入家庭 2.1-2.3 2.4-2.6 2.7-2.9 高收入家庭 0.5 0.7 1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以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家庭收入状况实行申报核实制度。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由个人申报,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家庭中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个人申报,所属单位负责核实、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的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负责核实,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其余人员由个人申报,社区负责核实并公示,报市民政部门审核。 4、户籍和权属状况的界定 受灾家庭的户籍和住房权属状况以2008年5月11日的户籍和权属证明材料为准。 (二)受损住房加固补助 1、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的城镇受灾家庭。 2、补助方式 加固补助以户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按幢发放。 3、补助标准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受损程度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 0.1-0.3 0.4-0.5 0.6-0.8 (三)“三无”家庭、“三孤”人员的补助方式 城镇低保家庭中无自有产权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居住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法可住的,可由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住房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通过纳入福利院统筹解决,财政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 三、重建方式 (一)城市住房重建方式 城市(指建成区)住房毁损(受损)家庭应在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90日内自愿申请选择以下途径之一解决居住问题: 1.除险加固住房 毁损住房的住户应依法承担排危责任,配合政府做好排危除险工作。受损住房经评估或鉴定通过加固能够满足安全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应根据《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以栋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工作。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原址重建住房 符合灾后城市重建规划的,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向政府申请在原址自建(或联建)住房。自建(或联建)住房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城市建筑风貌设计要求以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灾后重新修订的技术规定。 3.置换土地建房 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经政府批准后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异地自建或吸引社会资金联建住房。 4.租住住房 (1)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2)因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本市城市受灾家庭,以及租住直管公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本市城市户籍家庭,可向政府申请租住一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安居住房,房屋租金由市政府根据灾后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5.购买安居住房 因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市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本市城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按照政府公布的成本价格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的安居住房,超出7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每户限购一套。所购安居住房的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行政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含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核定的利润率(3%以内)等。安居住房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财政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工程决算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6. 单位组织建房 (1)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由原售(建)房单位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和城市建筑风貌设计要求牵头组织原址重建。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按省、市规定的对象和标准享受住房资金补助。政府按省、市规定的政策给予建房税费减免。 (2)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由单位组织原址自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 (3)单位不具有条件组织重建的,原居住职工家庭可申请购买或租住由政府提供的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原灾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单位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4)原址重建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也可通过置换土地的方式由单位组织异地建房。 7.执行成府发〔2008〕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置换安居住房。住房毁损的城市受灾家庭,自愿向政府申请置换安居住房的,在按国家补助的资金标准等额交纳建房费后,由政府提供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安居住房。政府提供70平方米的安居住房后,人均居住面积仍不足16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6平方米救助,也可以按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货币救助补足不足部分。申请人申请置换安居住房后,其原房屋和土地权属自行终结。 原住房土地使用权属出让的,置换后的安居住房可自由上市交易;原住房土地使用权属划拨的,在补交原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上市交易。 (2)货币终结。住房毁损的城市受灾家庭可自愿向政府申请按14万元终结其原房屋和土地权属,政府向其支付的14万,包含了按省、市政策应给予灾毁住户的等额补助资金。如按置换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安居房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货币救助。 (3)承租直管公房。原承租直管公房毁损的,可向政府申请救助。直管公房合法承租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方式: ①由市房管局提供安居住房一套,继续保持原租赁关系。 ②由市房管局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优惠价格将安居住房出售给原直管公房承租户。 ③不选择上述两种方式,终止租赁关系的,原承租户领取一次性货币补助7万元。 违反公房租赁合同转租直管公房的,取消其租赁资格,不得享受本条以上所列政策。 (二)镇乡住房重建方式 镇乡居民是指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及乡政府所在地(含拆乡并镇场镇)的非农村户口居民。 镇乡住房毁损(受损)居民应在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90日内自愿申请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居住问题: 1.除险加固住房 毁损住房的住户应依法承担排危责任,配合政府做好排危除险工作。受损住房经评估或鉴定通过维修加固能够满足安全要求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根据《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以幢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工作。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原址重建住房 符合灾后镇乡重建规划的,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向政府申请在原址自建(或联建)住房。自建(或联建)住房项目必须符合建筑风貌设计以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灾后重新修订的技术规定。 3.置换土地建房 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经政府批准可依照相关规定在本场镇规划范围内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异地自建或吸引社会资金联建住房。 4.租住廉租住房 镇乡政府统筹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用于解决镇乡受灾居民居住问题,并按照城市廉租住房的租住办法办理。 5.购买安居住房 镇乡政府统筹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用于解决镇乡受灾居民居住问题,并按照城市安居住房购买办法办理。 6.单位组织建房 位于镇乡范围内的独立工矿区住房毁损居民,享受与镇乡居民一致的各项政策,也可按照城市单位组织建房的方式重建住房 ,建设范围限定在所属镇乡规划区内。 四、毁损住房土地使用权处置 城镇受灾家庭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为加快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实施,土地使用权人应在三年重建期内及时处置土地使用权。 (一)处置方式 1、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 2、申请置换土地建房的,置换土地根据新旧用地片区综合评估地价结算补差后,原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并核发置换后的土地使用权证。 3. 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又未选择异地重建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片区综合评估地价(或划拨土地权益价)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4. 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毁损住房所属土地使用权,应通过土地交易中心依法公开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及类型的认定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为合法土地使用权: (1)毁损住房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因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 (3)毁损住房出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虽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受让方持有房屋转让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并已交付使用的; (4)具有其他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 2、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认定 城市毁损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其他的可依法登记为划拨。城市以外的,按实际批准性质与类型确定。 五、特殊问题处理办法 (一)已交易未办理过户的房屋补助政策 房屋未灭失的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补办过户手续后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相应政策;房屋灭失的由交易双方到场办理房屋交易备案手续后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相应政策。 (二)因房改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补助政策 经原住房单位同意,按2001年的房改政策转为全产权后,可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相应政策。 单位已破产或已改制导致原单位灭失的,在向市房管局补交购房款并取得全产权后,可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相应政策。 (三)一户多套和一套多户的资金补助政策 一户拥有多套自有产权住房且均毁损的,只能享受一套政府住房资金补助;一户家庭在农村和城市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均毁损的,只能按实际居住地享受一次政府住房资金补助。 一套毁损住房中有多户人居住的按套享受一次政府住房资金补助。 六、重建政策 (一)收费政策。新建安居住房、廉租住房、自建住房和维修加固住房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项目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资本金与项目总投资比例下限下调为20%,项目利润不高于3%。政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安居住房项目,若安居住房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竣工的,由政府给予开发企业最高不超过建设成本总额2%的奖励。 (三)税收政策。对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及自建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城镇安居住房销售给受灾居民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并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四)金融政策。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的规定,对受灾地区城镇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住房按揭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七、受理申请 各类申请应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户为基础,采取自愿申请、社区登记、街道或乡镇审查、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毁损住房补助资金申请 城镇毁损住房家庭凭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收入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住房毁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毁损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住房补助登记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乡镇政府核实、相关部门审核,由市民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发放毁损住房补助资金。 (二)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申请 住房所有权人应凭委托书(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委托)、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具有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受损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维修加固登记申请,报街道、乡镇政府核实、市建设局审批后方可实施,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由市民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发放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 (三)住房原址重建或异地置换土地重建申请 城镇毁损住房家庭申请原址建房或异地置换土地建房的,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持毁损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住房毁损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毁损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登记申请,经街道、乡镇政府核实后,按建设工程报建程序报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置换土地异地自建的应向市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 (四)安居房和廉租住房申请 城镇毁损住房家庭申请购买或置换安居住房、租住廉租住房或安居住房的,凭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住房毁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毁损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登记申请,经街道、乡镇政府核实,报市房管局审核。市政府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安居住房的建设方式和建设计划。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经全体业主同意,毁损住房土地使用权人可共同向毁损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经街道、乡镇政府核实后报市国土部门依法办理。 八、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成立都江堰市城镇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设立若干工作组负责相关专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一)市房管局 1、负责全市城镇住房重建的统筹协调工作; 2、负责毁损房屋权属情况核实、政策性住房安置、销售管理和产权办理工作; 3、负责对申请租住廉租房,购买或租住安居房的资格审查工作; 4、负责城市受灾住房的安全鉴定工作。 (二)市民政局 1、负责对城镇毁损住房家庭的收入审查; 2、负责城镇住房资金补助申请受理工作的安排布置和补助资金的汇总、审核和发放工作; 3、负责“三无”、“三孤”人员身份的审核、认定。 (三)市财政局 负责补助资金的组织和监管工作。 (四)市规划局 1、负责根据都江堰市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各镇区灾后重建规划和都江堰城市空间景观规划等,组织制定完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灾后重建规划建设技术管理等灾后重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导则、意见。 2、负责对全市城镇灾后重建永久性住房选址定点,提供永久性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3、负责城镇灾后重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项目实施完工后的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等项目规划手续的办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工作。 (六)市建设局 1、负责各类重建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2、负责维修加固工程的登记、审批和验收备案; 3、负责镇乡灾损住房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认定工作。 (七)市公安局 负责城镇受灾家庭户籍状况的审核认定工作。 (八)市法院 负责调解城镇居民灾后住房重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九)市司法局 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并对中央、省、成都市和我市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各项救助政策进行宣传解释。 (十)市政府法制局 负责筹组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救助政策法律专家咨询组,为城镇受灾群众灾后住房重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一)市信息办 负责建立城镇灾后重建信息管理系统。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住房重建登记审核工作。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辖区范围内城镇住房重建的各项工作; 2、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政策宣传、群众发动、维护稳定工作;
3、负责受灾家庭各类申请的审核工作。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