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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培训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切实落实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四师工程”,以适应学院建设和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培训类型
博士研究生培训、硕士研究生培训、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培训、专业实践培训、短期学习培训(含出国培训)。
二、申请程序
1、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招生简章等材料),交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人事处审核,人事处送学院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2、参加专业实践的教师按《教师专业实践管理办法》办理。
3、参加短期学习培训的教师,由所在部门提出学习培训计划,由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培训费用报销标准
1、获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学费(含论文费)报销标准为:学费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可报销学费总额的90%;3——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可报销50%;学费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由教师自己承担。只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而没有获得博士学位的,报销按上述报销标准的可报销学费总额的70%。
2、获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学费(含论文费)报销标准为:学费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可报销学费总额的90%;2——3万元(含3万元)的部分,可报销50%;学费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由教师自己承担。只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只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报销按上述报销标准的可报销学费总额的70%。
3、专业实践培训所需费用由学院全额承担。
4、短期学习培训所需费用由学院全额承担。
四、培训管理
1、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每学年须写出书面学习情况汇报交所在系部,然后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2、参加专业实践培训和短期培训教师,在培训结束后须写出书面总结交所在系部,然后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3、各系部应加强与所在系部参加培训教师的联系,加强管理,督促、检查教师按计划学习培训,使之达到培训计划要求。
五、待遇及奖励
1、教师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学院一次性奖励2万元,且在获得教授任职资格之前每年发放博士津贴2400元。
2、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保留在学院的),确需脱产学习的,基本工资及薪级类津贴全额发放。
3、参加专业实践培训的教师待遇按《教师专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
4、参加短期学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按坐班人员相应标准发放岗位工资。
六、其它相关规定
1、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在培训结束且获得相应学位后,学院严格按招生简章规定报销学费。
2、参加专业实践培训和短期学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结束且按培训计划达到相关要求的,学院按有关规定报销学费及相关费用和发放生活补助;若没有达到培训计划要求的,相关费用均由个人负责。
3、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在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毕业,可延长一年学习,需继续脱产学习的,其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70%+169。延长一年按规定完成学业,报销可报销学费总额的80%;若通过延长一年学习后,仍没有获得规定学历(学位)的,本人需继续完成学业,原则上只能在职学习,其学习所需费用(含若需脱产学习的工资福利及各种待遇)全部由自己承担;延长两年按规定完成学业的,报销可报销学费总额的60%。
4、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若通过延长两年学习仍没有获得规定学历(学位)的,报销按可报销学费总额的30%(结清所有费用);其后的学习均由个人负责,学校不再给予一次性奖励,也不再报销学费。
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毕业之日起须在学院服务10年;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从毕业之日起须在学院服务8年。
6、参加专业实践培训及短期学习培训的,从结业之日起须在学院服务5年。
七、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生效,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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