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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教师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习规定
 
根据川教人[2002]41号文件精神,为了适应高职学院发展要求,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学院支持鼓励教师在职参加学习,特制定有关规定。
 一、学习类型:参加研究生进修班、第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学习。
 二、学习原则:专业对口。学院积极鼓励教师在计算机应用、环境工程、机电 一体化、模具、生物技术   工程、电子技术、设计艺术、工商管理、旅游管理方向的研究学习。
 三、要求学习的教师,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向学院人事处提供就读的专业时间、学习方式、费用等资料,供学院研究。
 四、学习费用报销标准
 1、获博士学位的教师,学院承担教师学习的学费(含论文费),标准为:学费在3万元以下的,学院承担90%;学费在3万元以上的,3-4万元 部份,学院承担50%;学费超过4万元以上的部份,教师本人承担。
 2、获硕士学位的教师,学院承担教师学习的学费(含论文费),标准为:学费在2万元以下的,学院承担90%;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2-3万元 的部份,学院承担50%;学费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份,教师本人承担。
 3、获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的教师,学校承担教师学习的费用标准为 学费在1万元以下的,学院承担90%;学费在1万元以上的,1-1.5 万元的部份,学院承担50%;学费超过1.5万元以上的部份,教师本人承担。
 4、获第二学士学位的教师,学校承担教师学习的费用标准为:
学费在6000元以下的,学院承担90%;学费在6000元以上的,6000-10000 元的部份,学院承担 50%;学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份,教师本人承担。
 5、艺术类教师根据学习费用的具体情况由学院研究决定报销标准。
 五、学习期间的路途费、住宿费、书籍资料费、外出实习费等自理。学习期间确需脱产学习的,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月工资按100%标准发放:
 六、学费报销办法及相关规定
 1、教师学习结束后,学院严格按招生简章规定的费用报销学费。
 2、教师必须按自己申请并经学院同意的专业学习,若获取的学位、证书与申请并经学院同意的专业不符,一切费用自理。
 3、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的,继续学习若需脱产的,脱产期间的工资按 (70%+56元)/月发放。
 4、若通过继续学习,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取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进修班结业证书的,一切费用自付。
 5、若通过继续学习,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可按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费用及本规定中的第四条、第五条,可报销学院承担部 分总额的1/3。
 七、完成学业后,个人的学籍资料、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由学院保管,达到为学院服务的年限后,学位证书、结业证书退还本人。
 八、学院承担了学费的,个人应与学院签订服务年限合同,不履行合同者,学院可通过有关法律手段采取相应措施。
 九、奖励办法
 获博士学位后,学院一次性奖励20000元,获硕士学位后,学院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十、本规定即刻生效,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 定解释权属学院人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