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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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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共享电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编辑: 发布日期:2020-09-30 点击数: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共享电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校园共享电动车的使用与管理,维护校园道路安全与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川工商院〔2015110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所有出入校园的电动车,通过门岗时都应减速慢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

    二、电动车在校园内通行时,须靠右行驶,不得成群结队在校道上嬉闹飙车或横占道路并排骑车,不得扶身并骑,不得相互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得双手脱把或手持重物骑车,严禁在校园内横冲直撞骑飞车或走“之”字路线骑车。

    三、校园内电动车通行不得超载,禁止单车搭载一人以上的人员,禁止超宽、超长、超重搭载货物。

    四、在校园内电动车通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在校园内鸣喇叭,严禁酒后驾车、飙车、试刹车。

    五、在校园内电动车仅限于在主干道通行,严禁使入足球场、篮球场、无镜湖周边等区域。

    六、电动车使用完毕后,须停放在指定的停放点,并摆放整齐,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或乱停、乱放的电动车,保卫处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七、凡违反上述条例所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仍无改正者,将纳入系统“黑名单”取消租用电动车资格,违规情节严重的,则由保卫处直接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同时,将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学院保卫处、学生处、川轻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保卫处、学生处、川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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