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充分调动学校广大教职工参与教学改革、教学建设以及教学竞赛等工作的积极性,快速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参照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代表学校单独完成或者经学校同意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协同完成各级教学改革、教学建设项目的教职工,或者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级教学竞赛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
第二章 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项目的奖励标准
第三条 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项目是指经学校、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项目,包括专业综合改革、重点专业(类)、课程建设类、实训基地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大师工作室、教学团队、教材等。
第四条 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项目奖励经费标准(分别见“表1”“表2”“表3”):
表1 教学改革、教学建设项目立项奖励标准对照表
立项项目名称 |
级别 |
奖励标准(元) |
专业综合改革、重点专业(类)、实训基地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大师工作室、教学团队等 |
国家级 |
30000 |
省级 |
10000 |
表2 教学改革、教学建设项目验收奖励标准对照表
项目名称 |
级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元) |
改革试点专业、重点专业(类)、实训基地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大师工作室、教学团队等 |
国家级 |
优秀/通过 |
60000/30000 |
省级 |
优秀/通过 |
40000/20000 |
校级 |
优秀/通过 |
5000/2000 |
表3 教学改革、教学建设项目确认奖励标准对照表
确认项目名称 |
级别 |
奖励标准(元) |
共享课、在线开放课、优秀教材等 |
国家级 |
50000 |
省级 |
20000 |
第三章 教学竞赛的奖励标准
第五条 教学竞赛是指由学校和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行政部门、社会保障部组织和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举办(各类协会、团体组织的活动除外)举办,经学校同意,由教职工参加的教学竞赛和由教职工指导学生参加的专业类竞赛,如教学能力大赛奖、信息化教学大赛、说课大赛、说专业大赛、挑战杯等。
第六条 教职工参加的教学竞赛奖励标准:
(一)由教育部、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和颁发证书,或者省教育厅、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并颁发证书的教学竞赛奖励标准见“表4”。
表4 教职工参加政府主办教学竞赛奖励标准
奖 项 |
|
|
国家级(元) |
省级(元) |
一等奖 |
38000 |
10000 |
二等奖 |
15000 |
5000 |
三等奖 |
- |
2000 |
优秀奖 |
- |
1000 |
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参照省级一等奖、二等奖执行;获得国家级特等奖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在高于一等奖奖励标准一倍之内确定具体奖励金额;获得省级特等奖参照国家级二等奖标准发放奖金。
(二)由教育部门、科技部门、人社部门颁发文件,由有关行业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系统)、协会、团体组织举办教学竞赛奖励标准见“表5”。
表5 教职工参加政府发文行业主办教学竞赛奖励标准
奖 项 |
国家级 |
省级 |
一等奖 |
10000 |
5000 |
二等奖 |
5000 |
3000 |
三等奖 |
|
1000 |
优秀奖 |
|
|
参加国际性行业组织比赛获奖的,根据其级别参照第六条(二)奖励标准执行。
(三)由行业协会、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颁发文件,由有关行业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系统)、协会、团体组织举办教学竞赛奖励标准“表6”。
表6 教职工参加行业举办教学竞赛奖励标准
奖 项 |
国家级 |
省级 |
一等奖 |
5000 |
2000 |
二等奖 |
2000 |
1000 |
三等奖 |
|
500 |
(四)学校举办的教学比赛奖励标准“表7”。
表7 教职工参加学校举办教学比赛奖励标准
奖 项 |
奖金(元) |
一等奖 |
1000 |
二等奖 |
600 |
三等奖 |
300 |
(五) 成都市政府举办的比赛奖励标准在省级教育部门、科技部门、人社部门举办的比赛奖励标准基础上下降20%,成都市有关行业部门或行业(系统)、协会、团体组织举办的比赛与校级比赛奖励标准同。
(六)若比赛采用名次颁奖方式,对应相应比赛级别,第1名按一等奖奖励,2-4名按二等奖奖励,5-8名按三等奖奖励,其余按优秀奖奖励。
第七条 教职工指导单个学生参加专业竞赛教职工奖励标准
(一)指导学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教职工奖励标准“表8”
表8 教职工指导学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教职工奖励标准
奖 项 |
奖金(元) |
一等奖 |
100000 |
二等奖 |
60000 |
三等奖 |
30000 |
(二)指导学生参加由教育部、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和颁发证书,或者省教育厅、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并颁发证书的专业竞赛奖励标准“表9”。
表9 教职工指导学生参加政府举办专业竞赛的奖励标准
奖 项 |
国家级(元) |
省级(元) |
一等奖 |
20000 |
10000 |
二等奖 |
10000 |
5000 |
三等奖 |
- |
2000 |
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优秀奖参照省级一等奖、二等奖执行。
(三)指导学生参加由教育部门、科技部门、人社部门颁发文件,由有关行业部门、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行业(系统)、协会、团体组织举办专业竞赛奖励标准见“表10”。
表10 教职工指导学生参加政府举办专业竞赛的奖励标准
奖 项 |
国家级(元) |
省级(元) |
一等奖 |
5000 |
2000 |
二等奖 |
2000 |
1000 |
三等奖 |
1000 |
500 |
指导学生参加国际性行业组织比赛获奖的,根据其获奖级别参照本款奖励标准执行。
(四)指导学生参加由行业协会、教学指导委员会颁发文件组织主办专业竞赛奖励标准见“表11”。
表11 教职工指导学生参加非政府举办的专业竞赛奖励标准
奖 项 |
国家级(元) |
省级(元) |
一等奖 |
2000 |
800 |
二等奖 |
1000 |
500 |
三等奖 |
500 |
300 |
(五)指导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专业竞赛奖励标准见“表12”。
表12 教职工指导学生参加学校主办的专业竞赛奖励标准
奖 项 |
奖金(元) |
一等奖 |
500 |
二等奖 |
300
|
三等奖 |
200 |
(六) 教职工指导学生参加成都市政府举办的比赛奖励标准在省级教育部门、科技部门、人社部门举办的比赛奖励标基础上下浮20%,成都市有关行业部门或行业(系统)、协会、团体组织举办的比赛与校级比赛奖励标准同。
(七)若比赛采用名次颁奖方式,对应相应比赛级别,第1名按一等奖奖励,2-4名按二等奖奖励,5-8名按三等奖奖励,其余按优秀奖奖励。
第八条 教职工指导学生团队参加专业竞赛教职工奖励标准
教职工指导学生团队参加专业竞赛教职工奖励标准在上述第七条同级别标准基础上上浮20%。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参加或者指导学生参加其他序列的比赛,奖励标准根据赛事级别参照上述同级别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参加或者指导学生参加本、专科同台竞技的比赛,奖励标准在上述同级别标准基础上上浮20%。
第十一条 教职工参加或者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小规模竞赛,奖励标准经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确定具体金额。
第四章 经费来源、报审与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奖励经费由学校统一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
(一)每年7月上旬以系部为单位向教务处申报上一学年度(上年8月1日至下一年7月31日)符合条件的奖励项目,申报时提交申请表、成果原件和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教务处、对外交流合作处对成果进行初审,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将审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在全院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如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或监察审计处提出。
(四)最终无异议后,学校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每项奖励内容在同一奖励类别中不重复奖励,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按该类别中的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漏报、补报的成果,均不计奖。
第十六条 每个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或教学竞赛项目均应事先获得学校批准同意并明确项目第一负责人。凡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按项目奖励,由第一负责人按参加项目人员的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其中奖励经费的15%作为综合部门组织奖励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凡获本办法中各项奖励的教职工,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所涉及原奖励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