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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2018-11-26 16:32  点击:[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并接受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同时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务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高考准考证及身份证信息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过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经学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注册。学校按照学校资助条例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凡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学生,须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经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暂缓注册,延缓的天数按考勤有关规定手续办理;未经批准不注册的,按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因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家庭经济困难但未按规定申请贷款而导致未按时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各系应在开学正式行课的第一天将学生报到注册情况报学校教务处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以及学分绩点一并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和口试笔试兼用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核。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所在系及教务处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决定。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体育、军训是必修科目。对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者,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经所在系和学校体育与拓展训练中心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选修保健体育课,其体育课成绩须注明为“保健体育课”。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当年新生军训者,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向学生工作处办理军训缓训手续,报教务处备案,可在康复后参加下一年级新生军训。军训考核成绩,应根据军事训练考核和军事理论课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拓展训练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素质拓展训练活动由教务处会同学校体育与拓展训练中心、团委、保卫处等部门研究,提出活动安排意见,体育与拓展训练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课程实习、生产实习及单独进行考核的社会实践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同时附简要评语。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定必须进行公开争优答辩,由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评议小组确定。评定学生集体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合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第五学期课程不予以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公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改选其他课程,也可重选。

重修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过期不重修的,不再给予重修机会。无论必修或选修课程,在第五学期考核不合格者,一律重修。

第十四条  因转学或双方互认学分的院校,在其它院校修读的课程,由学生申请,附有关成绩证明材料,经学校教务处认定后,可免修该门课程,记入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双专业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复合型人才。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公开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抵其选修课程或非专业核心课程学分,计入其个人学业成绩表。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照《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中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考试违纪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学生,一律予以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上课、实习、军训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将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载于其本人诚信档案,对有失信行为的取消其评先评优、推优入党资格;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对其在校外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不予认可,在校内获得的荣誉予以取消。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因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者;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六)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一年级学生;

(二)按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三)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

(四)转专业名额不超过该专业当年学生人数的10%。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参加高考文科考试学生申请专业只招收高考理科考生的专业者;

(二)艺术类考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三)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逾期未提交转专业申请者;

(四)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专业;

(五)属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者;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应予退学的学生;

(八)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应当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规定予以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二)学生申请转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进行;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第一学期的第15周登陆教务网下载转专业申请表,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交至教务处,逾期不再受理;

(四)学生申请转专业报名后,如果需要撤销转专业申请,应在参加学校转专业考试前提出;

(五)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第一学期的第20周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

(六)教务处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和各专业可接收转入人数,按照择优转专业原则确定拟转专业名单,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在教务网公布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年限、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后,在原专业取得的与转入专业相近课程的学分,由学生提交课程认定表,经转入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签字认定,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有效;其他课程,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申请转学的,具体按照《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后,需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学、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课程大纲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学分和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转入专业课程大纲要求的课程及学分,是否可以记为选修学分,由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因不能参加正常学习而要求休学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假、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1/3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连续休学一般不超过两年,在校学习期限累计(包括休学时间)不超过5年(入伍期间不计)。

第三十一条  凡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休学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有特殊情况者需家长本人书面同意材料,经系(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疗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该学年所交学费、住宿费按照《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处理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五)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者,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前填写《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系主任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相关证明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六章  学业预警

 

第三十四条  一学期(非毕业学年)取得学分数小于等于15学分者,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2者,一学期宿舍违纪达3次以上者,予以学业预警,进入学业预警期。学业预警期为一学期。

三十五条  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大于18学分者,解除学业预警。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小于等于18学分者,应予劝退。

第三十六条  达到劝退条件仍有强烈学习愿望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教务处审批同意,可跟班试读一年。学业预警期内休学者,复学后直接进入试读。

第三十七条  在试读期内每学期所获学分数均大于20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小于等于18学分,经劝退同意退学者;

(二)在试读期内,其中有一学期取得的学分小于等于20学分者;

(三)解除试读后再次获得学业预警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达两年,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等各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四十二条  考勤情况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考勤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将考勤情况按月报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学生所修课程,任课教师必须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凡未取得考试资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三条  一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达本门课程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四条  各门课程作业或实验等有1/3未完成或未交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五条  课程设计未通过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六条  无故未参加实验者,原则上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七条  凡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根据本人表现可考虑在毕业时给予一次重修机会。作弊情节恶劣者,应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的各类有效学分,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85%,可获得结业证书。

申请结业的学生,应登录教务网站下载结业申请表,填写后交系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交由教务处审核。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到教务处领取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申请肄业的学生,登录教务网站下载肄业申请表,填写后交系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交由教务处审核。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领取肄业证书。肄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返校参加考试。

第五十二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当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学校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可向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学校授权对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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