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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编辑: 发布日期:2025-06-27 点击数: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用车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川办发〔2018〕28 号)以及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 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川机管发〔2024〕12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是指学院保留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院公车使用须遵循必要必须、厉行节约、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办是学院公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院公车的管理工作,牵头做好公务车辆租赁企业招标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调度与使用管理

第五条 学院公车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六条 学院公车和公务租赁车辆使用范围:

一)学院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学院重大或突发事件的用车,包括紧急公文取送、机要交换、财务提款、抢险救灾、应急事件处置等。

三)离退休老干部参加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公务活动。

第七条 教职工一般公务活动(外出学习、培训、参会、交流、考察、调研等)不派公车,不提供接送站服务,教职工应按相关规定自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相关费用按照学院差旅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 各部门因公务申请车辆,原则上需事前提前1个工作日向党政办提出申请,由党政办负责统一协调,按照紧急程度、保密要求、工作性质等情况视轻重缓急确定顺序,安排车辆。严禁私自联系公车出行,如造成事故,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使用公车,驾驶员的住宿费由车辆使用部门负责报销。

第十条 学院公车不能满足公务需求时,可从学院定点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各部门、二级学院租车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租车费用由车辆使用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通勤车乘用管理规定

一)通勤车仅限本院师生乘坐,优先满足教职工上下班需要。

(二)通勤车实行收费制度,乘车时缴费3元/人.次(人脸识别支付或扫码支付)。乘车人员未按规定缴费一经查实,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与师德师风考核挂钩。

(三)驾驶员负责监督乘车人按规定缴费,若乘车人未缴费而驾 驶员未监督的,乘车费由驾驶员支付。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保养维修

第十二条 公车实行定点停放和封存制度。完成公务活动后,公车应及时返回学院,并停放在指定位置。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非当值公车一律封存。

第十三条 公车均由固定驾驶员驾驶。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变更驾驶车辆,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十四条 公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处理,若驾驶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加重,学院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向驾驶员追偿额外责任。

第十五条 公车驾驶员因公出车所缴纳的停车费、过路(桥)费等,须在回学院后及时凭有关票据到党政办进行核实,经党政办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驾驶员出车到外地加油,需要在发票上注明,回学院后经党政办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定点保养制度。维修、保养前必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党政办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脱岗、空岗,如违反将给予通报批评,进行告诫谈话并扣除驾驶员当月基本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解聘处理。驾驶员工作时间内严禁饮酒,如出现酒驾,将按交通法规处理。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和精神状态,如遇身体不适需向车班负责人说明情况,不得驾驶车辆。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安排,按时出车,合理规划路线,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文明驾驶。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捎载无关人员。驾驶员不得利用公车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驾驶员出现公车私用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进行告诫谈话并扣除驾驶员当月基本工资,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并给予解聘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出车前要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登记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用车人签字等信息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书面凭据。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执行公务产生的违章,按有关交通法规处理,费用由本人承担。未经同意私自驾驶公车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学院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464日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