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官方微博、微信是学校的重要宣传平台。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学校、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交流信息、服务师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官方微博”、“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微信公众平台”是学校党委适应新媒体快速发展的形势,利用新载体、新手段报道学校、引领舆论、沟通师生、树立形象的新媒体平台,已通过门户网站官方认证,是学校官方信息发布平台。
第三条 凡以校内各部门或学生组织,以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微信注册的账号,均属于学校的官方账号。包括:账号中含有学校名称或名称简称的;账号中含有学校部门名称的;由校内各单位、学生组织注册或者运营管理的。
第二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审批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须填写《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备案登记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开通。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新建官方微博、微信,需填写《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申请表》,报校团委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开通。已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但尚未备案的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如要对所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学校官方认证时,需在完成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填写递交相关材料的书面申请,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按照学校相关流程办理。
第六条 学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办以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为主题的微博、微信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是以“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对外发布涉及全校性的重要制度、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的唯一授权单位。校内各单位有重大信息需要通过“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官方微博”“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可与党委宣传部联系。
第八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授权,各单位官方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在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统一口径,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禁止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发布或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主权的,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名族仇恨、名族歧视,破坏名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涉及商业、学术或其它不宜公开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主管领导,负责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日常管理及发布信息审核。信息发布前须经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与本部门工作相关,不得发布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不得利用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发布、转发、评论信息时,应确认信息的准确性。
第四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官方微博、微信的统筹管理。学校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以学校各级部门或学生组织名义注册的微博、微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密码的掌管和信息发布须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变动后,应及时更换登陆密码,并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由校团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有关规定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应每年填写年度检查报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微博微信,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网、腾讯网关闭其帐号。
第十七条 校内各级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要高度重视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外传;主办单位除管理员掌握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之外,还应将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密封存档;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开设和使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官方微博、微信,并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官方微博、
微信登记表
2.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官方微博、
微信申请表
3.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官方微博、
微信年度审核检查表
中共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
附件1: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
微博、
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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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
微信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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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
微信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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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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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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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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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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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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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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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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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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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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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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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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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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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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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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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申请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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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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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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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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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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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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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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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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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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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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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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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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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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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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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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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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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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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宣传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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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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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年度审核检查表
微博、微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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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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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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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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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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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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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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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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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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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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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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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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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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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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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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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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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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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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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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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建设措施和建设成效,可另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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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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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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