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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编辑: 发布日期:2022-06-16 点击数: 次
第六条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和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每年六月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12月2日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