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专题二 宪法诞生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诞生记
据新华社3月12日消息,这是共和国宪法发展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2018年3月11日下午3时52分。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高票表决通过,如潮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长时间响起。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将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及时载入庄严的宪法,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宪法保障。
这是高瞻远瞩的决策和审时度势的举措:着眼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时代必然、实践必要、法治必需
2017年10月25日,人民大会堂东大厅华灯璀璨、气氛热烈。
11时54分,刚刚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再次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在热烈的掌声中步入大厅,神采奕奕,庄严宣告——
“我们将总结经验、乘势而上,继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首要的是坚持依宪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在多个场合作出一系列论述,阐明宪法的精髓要义: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
回望历史长河,宪法始终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息息相关。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从尝试君主立宪制、议会制等多种宪制形式,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国民党搞的“中华民国宪法”……历史早已证明,中国照抄照搬外国宪法的道路走不通。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在领导人民接续奋斗的道路上,为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制定人民自己的新宪法,进行了不懈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从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人民的宪法”——1954年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
1982年颁布施行的现行宪法,科学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指明了国家根本道路和发展方向。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伴随新中国建设、改革,我国宪法有着自身的发展逻辑,呈现出一个规律——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对修改宪法提出迫切要求——
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来之不易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
在党的十九大文件起草和形成过程中,在全党全国上下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过程中,许多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提出,应该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为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推动反腐败斗争夺取压倒性胜利……
这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意愿的重大决策——
2017年9月29日,中南海怀仁堂。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成立宪法修改小组。宪法修改小组由张德江任组长,王沪宁、栗战书任副组长。
作为国之根本、法之源泉,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深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指出,宪法修改要遵循四个原则:
——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先形成《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再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
——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符合宪法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宪法基础,为中国“强起来”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这是充分发扬民主、凝聚共识力量的过程:宪法修改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汇聚全党全国智慧,集中社会各界共识,反映党和人民共同意志
修改宪法,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发挥制度优势,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宪法修改工作启动之初,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要求,必须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
2017年11月13日,党中央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请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在精心组织讨论、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宪法修改建议。
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到人民团体,从党员干部到党外人士,各方一同贡献智慧和力量,让宪法更加适应时代需要,回应人民呼声。
博采众议,宪法修改汇聚起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心血——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起草和完善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草案稿,为下一阶段工作提出要求、指明方向。
——首轮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和党外人士共提出2639条修改意见。
——12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就党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反馈书面报告118份,共提出修改意见230条。
——12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当面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党外人士提交了书面发言稿10份。
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宪法作为法之统帅、法律之母,其生命力就在于能否成为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集思广益,确保宪法修改得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衷心拥护——
一致建议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部分;
一致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总纲》;
一致建议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一致建议把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内容写进宪法;
……
宪法修改小组举行13次工作班子会议、4次全体会议,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汇总梳理、逐一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专门要求,对于没有吸收到党中央修宪建议里的意见,要一一作出研究。”宪法修改小组工作人员说。
从各方面提出的数千条建议,到党中央的21条修宪建议,党中央慎之又慎,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确保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修改既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宪法修改小组工作人员说,“坚持不作大改,体现出党中央对宪法的尊重,是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2018年1月2日至3日,根据党中央安排,张德江主持召开4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智库和专家学者、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同志对党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的意见和建议。与会同志提交书面材料52份。
——1月18日至19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期间,党中央修宪建议草案在充分吸收与会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获得通过。
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宪法修改的高度重视,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高度重视。
——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宪法修改小组副组长栗战书受中共中央委托,就党中央修宪建议向常委会作了说明。会议讨论了党中央修宪建议,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2018年3月5日上午,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整齐地摆放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座席前。
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向大会作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为了加强人大在推进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全国人大会议把这项内容纳入了宪法修正案。
肩负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代表们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审议。出席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也围绕宪法修正案草案展开了热烈讨论。
大家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宪法修改的决策部署,一致赞同党中央确定的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原则和修正案草案的各项内容,一致认为修正案草案已经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有些代表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对每一条意见和建议,大会秘书处都作了认真研究并给出回应。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3月11日下午3时许,人民大会堂。
随着宣布表决开始,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手中的笔在选票上郑重落下。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又迎来一次完善和升华。
这是“四个自信”的深刻彰显——中国人完全有能力构建符合自身特色、推动民族复兴的法律体系,确保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宪法修改的过程,就是增强“四个自信”、彰显“四个自信”的过程。
改革开放40年来,党领导人民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前途越来越光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距离实现民族复兴的宏伟目标从未如此之近,中国正在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
把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载入宪法,让我们对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充满自信——
历史一再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这次修宪,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河东区区委书记李建成说。
中国道路是中国自信最厚重的底色。回首过去五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呈现欣欣向荣的新气象:
经济年均增长7.1%,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2.8%左右的平均水平;
农村贫困人口减少6853万人,贫困发生率从10.2%降到3.1%,创造全球减贫奇迹;
……
代表委员们认为,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完善,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为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让我们对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充满自信——
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这次修宪必将在中华民族复兴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把新的奋斗目标写进宪法,使得宪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确保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拼搏奋斗完成这些目标。
“在我看来,这次修宪既是对过往经验的总结,更是面向未来的号角,是在宪法层面对全党全国人民的一次‘战前总动员’,以此确保我们的道路不动摇、目标不动摇、方向不动摇、方略不动摇。”复旦大学政党建设与国家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长忠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研究员高杰说,宪法修正案关于监察委员会、国家主席任期、地方立法等内容的修改,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完善,体现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推动宪法完善发展的责任担当。
新的奋斗目标载入宪法,是对全国人民的持久动员和巨大鼓舞,让我们满怀信心向未来进发。
“大伙儿的心气和干劲很高,宏伟目标现在又有了法律保障。我们一代接着一代干就一定能够实现。”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沂南县两泉坡社区党总支书记李树睦认为,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在宪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必将增强全国人民的信心、激发斗志,凝聚起踏上新征程的强大力量。
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彰显出我们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的担当与自信——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总量在世界经济中的占比从1.8%上升到15%左右;5年来,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已超过30%;
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设立亚投行……5年来,中国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持续努力,不仅拓展了自身发展的广阔空间,也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机遇。
当今世界局势正遭遇百年未遇的大变局。中国的探索和成就,正在为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俄新社评论称,中国此次修改宪法正值改革开放迎来40周年之际,40年来国际形势风云变化,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体系正经历危机,此次修宪预示着中国将继续奋力把自己建为世界强国。
这是尊崇宪法地位、增强宪法意识的过程——以宪法修改为契机,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治保障、汇聚磅礴伟力
这将是万众瞩目的时刻——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本届大会期间,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国家领导人将在人民大会堂向宪法庄严宣誓,成为新中国历史上首批举行宪法宣誓的国家领导人。
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写入宪法第一章《总纲》,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必将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更好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伟大的事业,离不开坚实的宪法保障——
5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激励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履新刚20天的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2018年2月24日,中南海怀仁堂。
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
“我们学习的这个地方,同我国宪法有密切的联系。”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是在这里通过的。今天,我们在这里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行学习,具有特殊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维护宪法权威,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都应该成为复合型干部,不管在什么岗位工作都要具备基本的知识体系,法律就是其中基本组成部分”——3月10日,在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党员领导干部。
公职人员增强宪法意识、带头依法办事,推动宪法实施,才能带动全社会尊崇宪法、信仰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强化宪法实施和监督,保障国家法制统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为保障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权威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南,有助于解决束缚法治建设的瓶颈问题,为深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动力。
“如果缺乏有力保障,宪法的价值和功能就无法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认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旦出现违宪行为,能够及时纠正,以保证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表示,这次修改宪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合宪性审查的良好契机,能够进一步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宪法教育、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让宪法如春风化雨般沁人心田——
“学习宪法要从‘娃娃’抓起。”代表委员们表示,要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增强全社会的宪法观念。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站在新的起点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日益宽广。
船的力量在帆上,人的力量在心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启新征程。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与时俱进的宪法,必将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夯实法治保障,汇聚磅礴力量!
专题三 实施宪法的评述
筑牢共同思想基础 新时代展现新作为
——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系列述评之一
新华社记者罗争光、王琦
开栏的话: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我国现行宪法又迎来一次完善和升华。与时俱进的宪法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对于进一步加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影响。
修改宪法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让文本上的宪法“活起来”“落下去”。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推动宪法深入人心、落地生根。从4月1日起,新华社开设“学宪法守宪法”专栏,展现全社会深入领会宪法精神、深刻把握核心要义,广泛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生动局面。
我国宪法发展史上又一次矗立起重要里程碑: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时隔14年再次修订,是时代所趋、事业所需、民心所向。学习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宪法,筑牢奋进新时代的思想根基、激发奋进新征程的新作为,必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宪法保障。
新时代呼唤宪法与时俱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宪法保障
全国人代会闭幕不久,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就参加了一场司法部召开的律师学习宣传贯彻宪法座谈会。
“此次修宪,体现了时代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内在需求,有利于党的执政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内在统一。我们律师队伍尤其要身体力行、提升自我,做宪法精神的弘扬者、宪法权威的维护者、宪法实施的推动者。”高子程的发言表达了与会者对宪法修改的共同认识。
与时俱进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品格,修改后的宪法,“精、气、神”更充沛。
面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宪法作出适当修改,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实际上解决了宪法的进步性、长期性和稳定性问题,保持了宪法持久的生命力。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前进的方向,必须以科学的思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
广大干部群众以各种方式学习宪法,表达着共同的心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之中,作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用以引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破解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就能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这次修宪的鲜明特征和重大成就之一,就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进了宪法与党章的有机衔接,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国家和社会全面领导的根本性制度保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说。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表示,新修订的宪法全面吸收了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创新成果,更好适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参加了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对新修改的宪法有着深刻认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研究员高杰说,宪法修正案把党的领导写进总纲中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款,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等等,都体现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完善,为党的长期执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根本制度保障。
新征程迎来新护航——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翻开新修订的宪法文本,序言部分即可清晰看到:“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广大干部群众和专家学者认为,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是宪法对国家发展作出的权威性描述,以根本法形势确认了国家未来发展的蓝图,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
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宪法,将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方向——“此次修宪犹如吹响了面向未来的号角,是在宪法层面对全党全国人民的一次‘战前总动员’,以此确保我们的道路不动摇、目标不动摇、方向不动摇、方略不动摇。”复旦大学政党建设与国家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长忠说,当前要加大力度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坚定共识,使宪法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最根本的秩序保障和制度规范。作为专家学者,我们也要贡献一份力量,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宪法、尊崇宪法。
全面学习贯彻实施宪法,将给全国人民带来巨大鼓舞和持久动员——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塘约村党总支书记左文学认为,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在宪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极大激发了基层干部的信心和决心,也必将增强全国人民的信心和斗志,凝聚起奋进新征程的强大力量。
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正给广大农村地区带去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左文学表示,将把贯彻实施好宪法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敢于探索、勇于创新,在法治轨道上不断释放农村潜能与活力,进一步实现农村发展、农民富裕。
扎实学习贯彻实施宪法,将进一步增强“四个自信”——全国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市长旺堆表示,宪法修改让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更加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他说,今后将更加坚定“四个自信”,用实际行动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地生根、结出硕果,按照宪法确立的发展目标持续奋斗,把祖国和家乡建设得更加美好。
新保障激发新作为——在宪法统领下凝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既要深入全面,也要重点突出,要把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落实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去,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确保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的全面贯彻。
要在宪法统领下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党中央一以贯之的鲜明立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这次宪法修改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符合法治发展规律。
他认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依据,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升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
要在宪法统领下更好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此,修订后的宪法,依然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使我国人民享有的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丰富的参与实践。
贯彻实施好宪法,就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激发和弘扬中国人民的伟大民族精神,实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要在全社会营造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捍卫宪法的良好氛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各地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的热潮,江苏、辽宁、陕西等地纷纷组织宣讲团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开展宣讲宪法知识,通过组织专家讲座、知识竞赛、群众性文化活动等形式讲好宪法故事,增强宪法自觉。
“修改宪法是为了更好实施宪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纪录片学会副会长王建国说,“要通过我们的文艺作品,培育全社会的法治精神,让更多群众知宪法、懂宪法、守宪法。”
奉法者弱则国弱,奉法者强则国强。“领导干部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关键少数’。”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凤城市政协副主席陈德表示,确保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宪法权威才能树立。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坚决维护宪法权威,依宪治国向前推进的步伐就能大大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根基就能不断夯实。
(新华社 北京4月1日)
——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系列述评之二
新华社记者 刘红霞、高敬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我国宪法又迎来一次完善和升华。“贯彻新发展理念”首次写入国家根本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由之路、动力之源、希望所在。
既是水到渠成,又是必由之路
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进入4月,南京鸡鸣寺外樱花大道游人如织。几十里外,经济技术开发区则是另一番忙碌景象。
3名诺贝尔奖得主“落户”、9名国内外院士“扎根”、65家新型研发机构签约入驻……仅仅去年,凭借“创业南京”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和“两落地一融合”,即科技成果项目落地、新型研发机构落地、校地融合发展工程,南京向创新之城又迈出一步。
“南京如果不采取超常规措施,与先进城市的差距将越来越大。”南京市委主要负责人清醒认识到,创新是新时代的重大命题,要在新一轮发展中抢占先机,就是要抓创新、聚人才。
在豫北新乡一间实验室,科研人员正埋头从事光致变色材料、储能材料的研发。
“创新不仅是新兴产业的制胜武器,更是传统产业图存涅槃的必然选择。”全国人大代表、河南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邵长金前不久给员工上了一堂宪法课。
之所以说图存涅槃,是因为他深有体会。白鹭集团是家化纤纺织类国企,曾因行业步入下行周期、同质化竞争严重等原因“举步维艰”。依靠技术创新、每年研发投入约占营业收入的3.1%,白鹭集团硬是逆势而上,谋划了“纤维、纱线、坯布、能源、印染”五大发展板块,走出了一条自我升级的发展路子。
“新发展理念是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发展理念。”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员张燕生认为,“把它写入宪法,意味着新发展理念成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一部分,这是历史性的决定,既是水到渠成,又是必由之路。”
跑出绿色发展“加速度”
广西崇左市龙州县弄岗村,有珍稀鸟类。过去,村民捕鸟贩鸟,仍然贫困;而今,村民爱鸟护鸟,并借助观鸟产业带动生态旅游业发展,一幅乡村振兴的图景渐次打开。
村民农伟宏是其中的“弄潮儿”。熟悉鸟类习性的他,因能用口模仿鸟儿鸣叫成为当地知名“鸟导”。
“我们在山上给鸟儿建了水坑,定期背水上山给水坑换水,并买来黄粉虫喂鸟。游客需要拍鸟时,我们就凭借自己吹口哨的绝活引来鸟儿。”农伟宏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村子知名度越来越大,许多外国摄影师也远道而来,每逢节假日,客房预订一空。昔日贫穷的小山村变得美丽富有。
弄岗只是一个缩影。从长江“大开发”到长江“大保护”,从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到完善生态保护统计数据和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近年来,我国在绿色发展方面决心大、力度强。
翻开新修订的宪法文本,“贯彻新发展理念”“和谐美丽”“生态文明建设”等明确写入国家根本法。
“生态文明入宪,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宪法总揽生态文明建设法制格局的内在要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说。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就生态文明入宪,各地迅速研究学习领会,因地制宜作出部署安排:
在浙江,省环保厅提出以“最多跑一次”的理念践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
在辽宁,省环保厅提出今年全省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同时抓紧研究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为各地区发展提供了遵循,必将引领我国跑出绿色发展‘加速度’。”张燕生说。
打造全面开放新格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高质量发展,中国离不开与世界同频共振。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在这个历史节点,把开放的发展理念载入宪法,写入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别具深意。
在不久前闭幕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8年年会上,中国再次释放加快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信号。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表示,我国下一步将重点对金融、电信、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扩大开放,银行、证券、基金、期货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对外资的股比限制也将进一步放宽,甚至取消。
“这将给世界带来更多机遇。”世界银行首席执行官克里斯塔利娜·格奥尔基耶娃评价道,在全球化背景下,高质量发展自然而然是全球互动的“交响乐”,而不是一国独欢的“独奏曲”,世行对中国政府的对外开放决定表示欢迎。
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助推高质量发展,归根结底是要让全体人民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提高个税起征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长,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一桩桩承诺、一件件实事,勾勒出新时代共享发展的美好图景。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中国正前所未有地接近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有理由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新发展理念必将成为逐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破题之钥。
(新华社北京4月3日)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高度
——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系列述评之三
新华社记者刘奕湛、罗沙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学习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宪法,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必将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的高度,为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提供坚实宪法保障。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回想起庄严的宪法宣誓誓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长金寿浩依然十分激动。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宣誓写入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这是法定要求,更是一种鞭策。”金寿浩说,领导干部要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充分证明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强大力量。
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郑素侠说,修改后的宪法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符合法治发展规律。实施好宪法,不断改善和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我们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被社会各界广泛视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的生动写照。
重庆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干部方亮说,在新的岗位上,必须牢记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为党和国家反腐败事业作贡献,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
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大国治理,机杼万端。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
“在宪法中明确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有利于各个地方更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更加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罗毅说:“在贵州,无论是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还是当地生态环境、生态产业的保护,都可以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能够更好助推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
“我们要把宪法精神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中去,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广西柳州市市长吴炜说,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让人民参与到立法中去,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守法遵法的良好氛围,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新修改的宪法中,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字之变,引人注目。
“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变,蕴意深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铁实说,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囊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动态整体建设,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飞跃。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院长袁中山表示,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要做好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排头兵”,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要把宪法精神扎扎实实地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去,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权威,把宪法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社区民警杨蓉说。
让宪法法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了让它更好地发挥作用,就需要根据近年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在西安市未央区华远君城社区的法治宣传栏前,律师白银涛向聚集在身边的群众娓娓道来。这已是他连日来第3次走进社区、机关,向干部群众宣讲宪法了。
“作为一名律师,我将继续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坚定不移做宪法的信仰者、实践者、维护者。”白银涛说。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权威也在于实施。学习贯彻实施好宪法,必须要让文本上的宪法“活起来”“落下去”,充分发挥国家根本发的作用。
“法学的各个学科均与宪法密切相关,我们将鼓励各学科从宪法视角展开研究,并贯穿到课堂教学、教材写作之中,使广大学生对宪法有更深入、更全面的理解。”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说。
宪法修改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为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认为,要利用好这次宪法修改的契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合宪性审查,进一步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作为法学专业学生,我们不仅要学好宪法,提升法律专业水平,为依法治国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更要带头在青年一代中弘扬宪法精神、促进宪法实施,推动宪法精神在全社会生根发芽。”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胡洪说。
(新华社北京4月5日)
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系列述评之四
新华社记者丁小溪、朱基钗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为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
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必将更好发挥宪法在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赋予监委宪法地位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3月23日,北京平安里西大街,中央纪委机关,必将载入党史和国史的一幕——
8时58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古铜色牌匾上的红绸布揭开,一个全新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挂牌成立。至此,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全部成立,落实宪法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了崭新一步。
“在宪法第三章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4月3日,在西安未央区华远君城社区的法治宣传栏前,律师白银涛手持新修订的宪法,为现场数十名干部群众宣讲宪法增写监委有关内容的重要意义。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确立监委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和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
“这次宪法修改中,新增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占据篇幅最大,在21条修改内容中,有11条涉及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作出这些修改,有助于让宪法更好适应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和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目标。”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说。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赋予监委宪法地位,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理论和实践成果的确认,也标志着反腐败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此次修宪将改革实践成果提炼上升为宪法规定,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以宪法为根本遵循 确保监委依法履职尽责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
宪法是对国家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等重要问题的原则性、纲领性规定。宪法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保证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宪法、监察法,找准职责定位,持续深化改革,立足新的起点谋划和推动工作。”山东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陈辐宽说。
学习贯彻实施宪法,要准确理解监委的性质、地位和职能。
“逐字逐句用笔画,生怕漏了哪个关键点”“对不是党员的村民组长,是不是可以依法监督?”新修订的宪法和监察法全文公布后,河南省获嘉县纪委监委立即组织学习讨论,着力提升一线纪检监察人员的政治素养、法治素养和履职能力。
四川省开展了“全省纪委监委干部集中培训月”活动,全省2万余名纪检监察干部接受培训,这是近年来这个省纪检监察系统规模最大的集中培训,成为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素质能力的一次大练兵。
“根据宪法,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蒋中治说,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学习贯彻实施好宪法、监察法,就要运用好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权限,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学习贯彻实施宪法,要全面把握监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根据宪法,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全国人大代表洪波表示,监委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把握好监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对监委的监督。
学习贯彻实施宪法,要把握好监委与其他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
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这是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贯彻实施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有助于保证监委有效、有力、依法、正确地行使反腐败的职责职权,确保监察权在宪法框架内有序运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服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加强宪法实施 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王晓光成为自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实施后,首个接受审查调查的中管干部。
徒法不能以自行。贯彻实施好宪法与监察法,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是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委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树立法律意识,统一思想行动。
“宪法指引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展,构建起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福建省德化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林明义说,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战略谋划和决策部署,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增强宪法自信,提高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
——推动法律实施,提升治理效能。
挂牌即开局,开局即开工。
在厦门翔安区,新成立的区纪委监委积极探索镇街村居巡察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巡察全覆盖,紧盯重要岗位、重点人,查找社区小额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社区资源管理和使用、社会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居务公开等问题漏洞,营造村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肖培表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目前有关工作有序推进基础上,继续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探索构建权威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惩治腐败的效率,把制度优势真正转化成治理效能,切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严格依法用权,强化自我监督。
监督和调查部门分设,对问题线索实行全过程监督,严格规范留置等审批程序……办理了全国首例留置案的浙江,正在建立监察权规范运行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
“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集体决策,细化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内控程序,自觉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打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增强推动宪法实施,不断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新华社北京4月8日)
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系列述评之五
新华社记者孙奕、朱超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写入宪法,充实了有关我国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在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背景下,我国对宪法作出上述修改,有利于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提供宪法保障。
适应新形势作出新规范 彰显世界情怀和大国担当
“法与时移”。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历经40年改革开放,中国大步赶上世界潮流,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与日俱增,人民生活极大改善。在这样的历史节点修宪,体现了时代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意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义桅说,从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表述可以看出,修改前的宪法强调“共处”、避免冲突,重在为我国实现自身发展提供保障。伴随我国国际地位日益提升,宪法在上述表述基础上纳入新内容,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作出新规范,深具规划性和前瞻性,更加着眼面向未来、塑造未来。
去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列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把它写入党章。如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一个个历史坐标镌刻着中国共产党“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庄严承诺。
“宪法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内容,意味着相关理念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为日后实施推进打下了牢固的法律基础,完善了法治保障。”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国际战略研究所所长陈须隆说。
与此同时,伴随中国持续发展,国际社会时而出现中国会“称霸”“扩张”的杂音。对此,宪法以“坚持和平发展道路”予以明确回应。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金灿荣表示,当今世界,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极端主义有蔓延风险。在这个背景下强调共同体理念,很有现实针对性,既响应时代召唤,也符合我国崇尚和平和谐的传统。
“中国是否崛起、人民生活是否幸福,还要考虑他国、别人是否也过得好。”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中国再次宣示不搞霸权、谋求互利共赢的决心,令我国宪法从国别法律向人类伦理的高度进行了延伸。
新作为传递信心决心 助推互利合作与共同发展
有学者分析,“和平发展”“互利共赢开放”等中国主张关键词载入宪法,宣示了中国向世界张开双臂、同各国共同发展的诚挚意愿。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如今的中国,既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又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重要的新兴国家。多重角色在身,中国应如何行动,才能为各方开辟更多的利益交汇点?
10日上午,世界聚焦中国南海之滨的博鳌。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从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动扩大进口四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对外开放重大举措,彰显出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坚定意志和决心。
以博鳌亚洲论坛为起点,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中非合作论坛峰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还将于年内陆续在中国举行。2018年这四场主场活动亮点纷呈,探寻共同发展、分享中国发展新机遇……一系列活动主题引发国际社会共鸣、汇聚起各方共识。
今年恰逢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中国以开放之姿,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发出和平发展与开放共赢的邀约,无疑为世界的繁荣注入更多确定因素,为其他国家提供更多机遇。
思想指引实践,理念引领行动。
“在贯彻实施宪法和平外交政策方面,我国以实践与理念相结合,统筹兼顾国内和国外。”王义桅说。
他表示,放眼国际,从区域性框架,到跨区域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再到国际多边机制,中国不仅没有缺席,还积极主动发挥建设性作用。聚焦国内,中国锐意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毫无疑问是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
中国欢迎各国搭乘发展高速列车之举赢得国际社会纷纷点赞。奥地利外长克奈斯尔评价,中国不断扩大的对外开放为各国发展提供了机遇。
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 助力完善全球治理体系
两会闭幕后不到半个月时间内,非洲三国领导人先后访华,“一带一路”成为他们行程中的高频词。津巴布韦总统姆南加古瓦以“支持非洲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合作”这一番话,道出对中国方案的赞赏。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取得一系列早期收获,丝路基金、亚投行等投融资平台全面运转……“一带一路”建设5年来取得丰硕成果。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实践,“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收获亮眼的“成绩单”。
专家认为,多方积极响应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折射出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期待。宪法充实有关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将为中国更好发挥国际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更完善的法理基础。
过去5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决定批准我国与“一带一路”合作国家签署的多项条约和协定,并将继续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把宪法要求贯彻到重要立法中去,以更好提供法治保障,是未来落实的一个方面。”陈须隆说,还要进一步在国际、地区框架内就有关精神凝聚共识,以向世界贡献更多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写入联合国决议、安理会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正日益凸显其时代价值,显示出强大的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
朝鲜半岛核问题、中东问题、伊朗核问题、叙利亚问题……劝和促谈,维护正义,推动国际地区热点问题政治解决,中国初心不变,将继续发挥独特建设性作用。“中国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支柱”,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如此称赞中国的重要角色。
正如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总干事穆勒所说,在世界面临诸多挑战和日益分化的今天,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受欢迎。这一理念“正在世界上落地生根”。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
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作者 周叶中,系武汉大学副校长、教授
编者按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将有力地推动社会各界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前途和人民命运的高度,将宪法实施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大局,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是我们党对宪法认识的又一次升华,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提供了行动指南。
深刻界定了现行宪法的理论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秉承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宪法观,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实践,创造性地发展了宪法理论,系统地阐明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准确把握了宪法的本质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凝聚全民意志的“最大公约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准确把握了宪法的历史脉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近百年来,中华民族曾经为找寻一部适合自己的宪法而上下求索。直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才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并为中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开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新的伟大征程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准确把握了宪法的发展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因此,我国宪法“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的基础上制定的,契合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时代要求。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全国人大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对现行宪法予以修改,积极回应并引领了时代的发展需要。
准确把握了宪法的现实作用。现行宪法制定实施以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宪法始终为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提供根本的法制保证。
生动诠释了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宪法凝结了一国的最高理性,讲宪法就是讲科学,遵守和实施宪法就是尊重和遵循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又是宪法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这一论断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宪法实施的深刻认识。
宪法实施引领法治进程。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的精义在于良法善治。而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所依之“法”,是以宪法为核心且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倘若脱离宪法谈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无异于背离了最根本的国家共识,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习近平总书记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出发,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重要论断。这生动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价值理念认识的深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本质上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实现形式。其紧紧围绕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将依宪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形式,从而引领我们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将依宪执政作为我们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从而确保我们党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指明了方向。
宪法实施彰显法治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这一论断在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千头万绪的系统性工程中,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树立法治权威;法治权威的树立,首先要抓住宪法这个“纲”,“纲举”才能“目张”。宪法权威的树立,不仅在于明确其崇高地位,更需要将这种对宪法的尊崇,转变为一种实实在在的法治实践,以宪法的实施树立宪法的权威,夯实法治的基石。一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宪法实施以正面指引与负面否定的形式,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遵从并捍卫宪法法律权威。通过尊崇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凸显法治的宗旨、彰显法治的权威。因此,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宪法实施释放宪法效能。宪法的有效实施,就是要使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走向现实中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一论断旗帜鲜明地表明,宪法的实施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实现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结合宪法所内含的“党性”和“人民性”进一步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唯有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持不懈地抓好,才能在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释放宪法效能。
系统阐明了宪法实施的实质内涵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么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无济于事,再精良的宪法结构也只会沦为空谈。如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开始从以立法为中心转向以宪法法律实施为重点,加强宪法实施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为了切实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习近平总书记以“四个坚持”升华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实质内涵,并对新时期的宪法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和确认,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坚持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等,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这不仅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完备的法律以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而且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履行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还要求有关监督机关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其要旨在于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在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权利的基础上,还应当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在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就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要始终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只有做到“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四个“善于”,才能真正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优化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扎实谋划了宪法实施的具体机制
核心在理念,重点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阐明了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具体方案,对宪法实施和监督提出了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即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通过不断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制度规范,扎实推进维护宪法权威的制度保障措施,我们一定能够继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康庄大道,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17日 11版)
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
熊选国 司法部副部长
核心要点:
■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现行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深刻理解修改宪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 我国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认了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有力坚持了党的领导。
■ 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通过宪法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国家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宪法在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更好为新时代伟业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我们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落到实处。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现行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深刻理解修改宪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认了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有力坚持了党的领导。现行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充分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现行宪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包括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香港和澳门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通过宪法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国家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宪法在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宪法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出台的,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作了四次修改,把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及时反映到宪法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我们党的指导思想;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社会保障制度;对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以及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和补偿等作了补充规定,等等。正是因为现行宪法四次与时俱进的修改,使其很好地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坚持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更好为新时代伟业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必须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宪法修改是时代必然、实践必要、法治必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和国家事业的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党和国家事业这些重要发展变化,都需要现行宪法发扬与时俱进的品格,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把党的政策和人民的意愿及时转化为宪法规定,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通过宪法修改及时确认和巩固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活动准则和共同遵循。不断充实宪法的重大制度规定,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意义重大。这次宪法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第一次宪法修改。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对宪法修改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充分反映和回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通过宪法修改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
在党的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规律且行之有效的原则和程序。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实践充分证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宪法修改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严格依照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只有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才能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宪法修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必须严格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使宪法修改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三是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在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实现与时俱进的发展,是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在这次宪法修改中,贯彻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改。
三、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我们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落到实处。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增强宪法自信自觉。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只有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宪法宣传教育是宪法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宪法意识。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与履职尽责有机结合。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通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讲好宪法故事,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
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体制机制,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新时代的新矛盾、新目标、新部署,通过修改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扩大并保证人民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使人民群众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使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人心、凝聚力量。
(2018年3月2日 来源:求是)
宪法及最新修正案中的十大重要知识点
1、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通过?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
再往前追溯,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2、宪法已经历哪几次修改?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
2018年3月11日我国现行宪法完成第5次修正!
3、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是什么?
现行宪法共138条,分为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此次宪法修正案后,我国宪法结构不变,但是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5条,因此,宪法条文增加至143条。
4、谁有权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5、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6、我国的本质特征?
宪法修正后,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7、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及其人员产生?
宪法修正后,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察机关地位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同。宪法修正案第八十九条等亦相互印证。
根据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8、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宪法修正案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9、宪法宣誓有何变化?
宪法修正后第二十七条增加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之前的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新的宪法誓词修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同时,明确宪法宣誓时应奏响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歌。
10、我国的“宪法日”是哪一天?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就“宪法修正案”问题答记者问
2018年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宪法修正案。15点5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
大会结束后,大会新闻中心马上举行记者会,邀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法案组副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就“宪法修正案”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何要载入国家根本法?
沈春耀说,我们国家宪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明确规定国家的指导思想。在这次修改之前,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已写入宪法,这一次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与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已经形成了广泛的高度认同。所以在宪法关于国家的指导思想中及时地反映我们党领导人民创新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国家宪法的一大特点,也是宪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经验。
2、“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关表述为何从序言延伸至条文?
沈春耀说,在本次修宪之前,宪法序言一共有13个自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序言中一共出现过五次。这次修宪,在宪法条文第一章总纲第一条写上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新的强化、深化和拓展,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第一,充分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宪法文本第一条一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中国国体的规定,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在这句话后面写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根本性。第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性。第三,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时代性。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表述非常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原来写在宪法序言中,现在写到条文中,其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中国特有的术语也是第一次写进宪法的条文中。
3、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是什么关系?
沈春耀回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中央也多次强调这样一个基本立场,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包括修改宪法。党领导人民实施和执行宪法,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十八大以来这几年,在加强和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举措。所以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这没有任何矛盾,没有任何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重庆团审议,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坚持法治,反对人治,要对宪法和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4、新增监察委员会对于我国反腐败工作有怎样的意义?
郑淑娜回答,21条的宪法修正案,有11条是涉及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对原来宪法当中的10条的11处进行了修改,并在国家机构这一章专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这一节。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这个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设立监察委员会。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国家机构职权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所以需要做顶层设计,就是要在宪法中做出规定。
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以及它的工作原则、领导体制,包括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都做出了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5、删去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出于怎样的考虑?
沈春耀解释,一段时间以来,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一直有这样的意见,在党的十九大文件的形成过程中,这方面的意见更为突出和明显,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任期任职的规定,关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军委主席任职任期的规定,都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因此,许多单位和同志就提出,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也应该采取一致的做法。党的中央委员会的最高领导职务,党和国家的军队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这个军委主席最高领导职务和国家主席,即国家的最高领导职务,“三位一体”,这样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为妥当的。这种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从长期执政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因此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第79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是健全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完善国家的领导体制,也有利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6、领导人任期限制的取消,是否会导致出现强势领导者、出现政治动荡、出现权力斗争?
沈春耀:这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有高度的共识。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能够带领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也能够带领人民,领导全党进行伟大的自我革命。世界上哪个政党敢这样公开地宣称自我革命。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历史走到今天,克服了一系列艰难险阻,也解决了一系列重大的问题和难题,这其中就包括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实现有序更替和保持党和国家生机活力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们成功开辟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今后我们也一定能够沿着这条道路越走越宽广,前景越来越光明,目标一定能够实现。所以我觉得不存在这个问题。
7、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为何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中国有建宪法法院或者其他专门的宪法审查机构的打算吗?全国人大如何推进合宪性审查?
沈春耀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也有利于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在宪法第70条第一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个修改有利于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宪法修正案把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这个层面上首次出现“宪法”,是加强全国人大在宪法方面的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宪法方面的工作,有监督,有解释,有推动实施,我们建立了一整套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8、宪法修正案对设区的市的立法、立法权予以了规定,这有什么意义?如何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郑淑娜回答,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我国的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到目前为止,有323个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有立法权,已经有595部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保障法治统一,我们设了几道防线,第一个是限权限,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第二个是不抵触,就是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候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第三道防线就是报批准。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经过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四道防线就是报备案,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要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如果发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违反上位法,有权机关就要纠正。
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原则
作者: 李树忠
核心要点:
■ 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 宪法修改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 宪法修改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准确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确立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一、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宪法修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国体和政体等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我国宪法是一部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后,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通过4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宪法应该坚持与时俱进,更好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必须的、适时的,是符合宪法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的。
二、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为宪法修改提供了方向指引。
宪法修改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旗帜引领方向,道路决定命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国家的长期实践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只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我们才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赢得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载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探索,寄托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夙愿和期盼,凝聚着千千万万革命先烈的奋斗和牺牲,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要发展中国、稳定中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修改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
宪法修改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共产党宣言》发表以来的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促使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围绕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为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宪法修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党心所向,民心所望。
宪法修改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鲜明特点和优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是宪法修改的领导核心;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宪法修改中体现人民的需求和愿望;依法治国就是要严格遵循宪法修改的程序。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对确保宪法修改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修改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通过宪法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的最新执政理念,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宪法理论意义和政治实践意义。
牢牢把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三、宪法修改的原则
作为国之根本、法之源泉,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宪法修改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性,真正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到宪法修改全过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守程序是法治之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宪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宪法修改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渐形成了一些成熟的政治惯例。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对法治精神的恪守。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性因素。宪法作为法之统帅、法律之母,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才能确保宪法修改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宪法既不能频繁修改,又不能一成不变,需要在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寻求平衡。我国1982年宪法延续的修改原则是只作必要性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能通过宪法解释解决的不作修改,以利于宪法稳定,利于国家稳定。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这次宪法修改仍然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是要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改,以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从中央政治局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到召开会议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再到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都很好地贯彻了上述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这次宪法修改一定能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使我国宪法更好发挥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
(2018年02月28日来源: 求是)
宪法宣誓入宪进一步彰显宪法权威
(作者:郑淑娜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十七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一重要修改,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所确立的宣誓制度,上升到宪法层面,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权威的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宪法放在依法治国的突出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更加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决心。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作出了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明确规定了宪法宣誓的誓词。宪法宣誓决定作出的两年多来,全国各级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进行宪法宣誓。包括由人大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任命的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已举行了12次45人次的宪法宣誓。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确定了我国发展新的奋斗目标,并对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先前的宪法宣誓的决定又作了修订,主要是将宣誓誓词修改完善,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并在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机关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同修改后的宪法规定一致起来。修订后的宪法宣誓决定,也为本次大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宪法中确立宪法宣誓制度对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具有“关键少数”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进行宣誓的制度突出了宪法所具有的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有利于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增强宪法意识,运用宪法思维、宪法理念;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内心深处尊重宪法;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首先想到宪法,避免出现违反宪法的行为,避免有关机关制定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促进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不仅包括根据宪法制定法律、进行宪法解释等,还包括宪法宣誓。世界上成文宪法国家大多在宪法里规定宪法宣誓制度,即使不在宪法里规定也在实践中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这也是宪法实施有别于其他法律实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其他法律不存在通过进行宣誓来加强其实施的问题。“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如此强调。今天,我们越发意识到宪法的威严与厚重,更清楚地感受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宪法宣誓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体现,是对宪法的信仰和遵从,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和约束。宪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这种仪式化的程序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对人民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面对宪法宣誓,意味着宣誓主体的每项职务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约束。通过宪法宣誓,提醒国家工作人员清楚权力的来源、权力的依据和行使权力的准则,提醒宣誓人最基本的问题: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时刻铭记权力来自人民,时刻明晰权力被置于法律的框架和约束。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关键少数”更要带头牢记宗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以上率下,形成“头雁效应”。
——通过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可以塑造公众的宪法信仰、法治信仰,在全社会烘托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的氛围。宪法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宪法宣誓的制度化,使每个公民享有更广泛的监督权,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全社会成员都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虽然宪法宣誓制度是一个仪式,但它对宪法的宣传效果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因为宪法宣誓仪式往往是公开的,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是增强全社会公民宪法意识的最好平台,能够提升公众对宪法的尊重、热爱和信仰。宪法宣誓的公开性也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相关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宪法。
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根据修改后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将分别举行宪法宣誓仪式。这是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的宪法宣誓活动,也将是国家领导人首次进行宪法宣誓,必将更好地体现宪法尊严、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
《 人民日报》( 2018年03月14日 15 版)
专题四 学校学习宪法安排意见
中共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总支(直属支部)、各部门: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顺应党心民心、符合时代需求。为认真做好宪法在全校的学习宣传工作,深刻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全面领会、准确把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现结合我校实际,就开展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二)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三)宪法修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是一部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后,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通过4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宪法应该坚持与时俱进,更好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必须的、适时的,是符合宪法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的。
二、准确把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
以这次修改宪法为起点,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新时代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团结凝聚最广大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必然要求。
(一)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宪法修正案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宪法修正案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
(二)宪法修正案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一字千金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
(三)宪法修正案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和时代性,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
(四)宪法修正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在宪法第三章第六节后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与此相适应,对宪法有关条款内容作出相应修改。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都作出了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三、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按照中央、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的有关安排部署,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让宪法走进师生心中”为主题,于2018年5月至6月,集中两个月时间,在全校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一)组织党委中心组宪法学习。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把宪法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深入开展以中层干部为重点的宪法学习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增强宪法观念,带头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在工作中做到严守宪法,履行职责,遵守宪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组织宪法专题宣讲。由政策法规处牵头,邀请相关部门领导、法律专家学者,对全校师生开展宪法法律宣讲。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牵头,充分利用专题报告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师生深入学习了解我国宪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内容、本次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重点内容,领会宪法精神,深刻把握宪法修正案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中指导地位的精神实质。
(三)运用教职工读书平台学习宣传宪法。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在教职工读书工程学习内容和考核中加入新修订宪法的内容,提升教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能力,督促全校教职工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四)开设宪法宣传课。思政部要充分发挥思政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开设宪法宣传教育课,使学生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
(五)积极开展校园宪法宣传活动。党委宣传部要在广场、办公场所等重要位置,张贴宪法宣传标语;在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平台推送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宣传活动覆盖面、影响力。各级党团组织可通过在国旗下讲话、模拟法庭等活动开展情景式教育,通过宪法晨读、主题班会、签名寄语、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文艺演出、宪法知识竞赛等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组织开展宪法系列宣传活动,增强师生宪法体验,引导师生学习宪法、尊崇宪法,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学校各级党团组织要把组织学习宪法修正案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加深理解。要把开展宪法宣传活动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推动落实“七五”普法规划的重要载体,结合本支部、本部门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宣传活动计划和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要把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纳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目标考核和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二)生动直观,注重实效。要把宪法宣传活动和深化“法律进校园”活动结合起来,要注重运用师生身边的事例开展生动直观的宪法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使宪法法律知识融入全校师生日常生活中,教育引导全校师生自觉加强宪法学习,切实增强宪法意识,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三)加强宣传,营造声势。要充分利用广播、校园网、橱窗等宣传阵地,开设宪法学习宣传专版、专栏,播放宪法宣传主题公益广告。注重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播放学习宣传宪法的微视频、动漫、公益广告等,不断提高宣传活动覆盖面、影响力。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群团组织开展宪法宣传活动的信息、图片及活动总结请于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至党委宣传部。